武教规〔2009〕2号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中等职业学校
市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财政局,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激励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市政府决定建立市中等职业学校市政府励志奖学金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制定了《武汉市中等职业学校市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武汉市中等职业学校市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武汉市中等职业学校市政府励志奖学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武汉市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由武汉市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学院附属的中专部或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
第三条 中职学校市政府励志奖学金由市政府设立(以下简称“市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中职学校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市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
第五条 申请市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市政府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由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市政府励志奖学金资金情况,结合中职学校办学规模、生源结构等因素提出,并报市教育局审定。
第七条 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0月31日前,根据市教育局审定的分配名额及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额度,负责将分配名额和资金核拨到各中职学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市政府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市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各中职学校组织实施。各中职学校要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各中职学校在评审过程中,要对来自我市老区贫困地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条 市政府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对象为中职学校在籍在校(不含一年级)学生。
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在申请市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同时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市政府高中阶段奖学金。
第十一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和有关要求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武汉市中等职业学校市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十二条 各中职学校根据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分配名额,提出享受市政府励志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经学校领导集体评审研究后在校内公示,公示时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于11月15日前,将评审结果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各中职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市政府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各中职学校要切实做好市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市政府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 各中职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市政府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抵扣学生学费及生活费等,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秋季学期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
武汉市中等职业学校市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本 人 情 况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照 片 | |||||||
民族 | 政治面貌 | 入学时间 |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学校 专业 班级 | |||||||||||
曾获何种奖励 | |||||||||||
家 庭 经 济 情 况 | 家庭户口 | A、城镇 B、农村 | 家庭人口总数 | ||||||||
家庭月总收入 | 人均月收入 | 收入来源 | |||||||||
家庭住址 | 邮政编码 | ||||||||||
学习成绩 教务处(科)(签章) 年 月 日 | |||||||||||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
主题词:职业教育 奖学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岳勇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室。
发:委局领导,局相关处室。
武汉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9年11月30日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