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学费资助对象的认定条件
(一)国家中职免学费
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包括地级以上城市新远城区的学
生直接认定为免学费对象。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免学费资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子女;
2.孤儿、烈士子女及残疾家庭学生和残疾学生;
3.家庭或学生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
费的学生;
4.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7.城市经济困难学生按在籍在校城市学生10%比例确定。
符合以上第1, 2条的学生,需提供低保证及其年审证明,
以及民政部门出具的孤残证件;符合以上第3, 5, 6条的学生,需提供村级(社区)和乡镇(街道)证明;符合第4条的学生需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
(二)武汉市中职免学费
其他未享受国家中职免学费的具有中职学籍的在校学生。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的认定条件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须符合下述条件之一:
(一)直接认定:
1.11个连片特困地区涉及我省的26个县(市)以及西藏、四省藏区、新疆三地州(不含县城)的农村户籍学生;
2.湖北省10个比照西部政策的县(市)及林区的学生。此10个地区分别为:远安县、兴山县、当阳市、南漳县、浠水市、阳新县、监利县、洪湖市、崇阳县、通山县,及神农架林区。
(二)其他认定学生: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子女;
2.孤儿、烈士子女及残疾家庭学生和残疾学生;
3.家庭或学生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
费的学生;
4.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三峡工程、南水北调工程等库区贫困移民子女。
7.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三)除直接认定学生外,其他认定学生按在籍在校学生(除外直接认定学生)15%比例确定。
直接认定学生仅需提供家庭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其他认定学生中,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符合以上第1, 2条的学生,需提供低保证及其年审证明,以及民政部门出具的孤残证件;符合以上第3, 5, 7条的学生,需提供村级(社区)和乡镇(街道)贫困证明;符合第4, 6条的学生,需分别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和库区移民证明。